浸府〔2017〕17号 签发人:陈劲峰
关于收取2017年圩镇垃圾清运费的通知
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,个体工商户、圩镇各住户:
近年来,我镇圩镇发展较快,每日处理的各类垃圾不断增多,环境卫生清洁工作日益繁重,特别是开展“镇村清洁工程”以来,对我镇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为进一步搞好圩镇的环境卫生工作,使居民有一个干净、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,经研究,决定继续收取2017年度圩镇垃圾清运费,现将有关收费标准和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标准缴交清运费(具体标准详见附件)。
二、大排档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一年缴交180元;酒楼、旅业8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以下的一年缴交500元,150平方米以上每年缴交1000元,300平方米以上每年缴交1500元(包括个体、集体商店、超市、电器店、美容发廊及加油站在内),工厂、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清新价[2013]10号文件的标准进行征收。以上应缴交费用减去水厂每月代收部分。
三、圩镇内商店40平方米以下一年缴交100元,40平方米以上一年缴交160元,饮食店40平方米以下一年缴交300元,40平方米以上一年缴交400元,水果摊档一年缴交150元,(包括下岗工人商店在内),以上应缴费用减去水厂每月代收部分。
四、圩镇住户每户每月缴交5元(一年60元)(委托水厂代收)。
请各单位、个体工商户、住户接通知后,按标准缴交清运费,以利于进一步搞好我镇的环境卫生。
特此通知。
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
2017年6月2日